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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時間:2023-04-13 08:25:44  來源:安陽經濟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打印 】

一、云南省瀾滄縣人民檢察院訴歪某毀林種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訴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河南省新鄭市某鎮人民政府、新鄭市某莊村民委員會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訴葉某成生態破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先予執行案

五、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張某奉、趙某輝破壞長江防護林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六、黑龍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員會訴常某春黑土區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糾紛案

七、楊某家訴貴州省安龍縣某村民委員會、某村二組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訴山西省五臺縣某界村民委員會及第三人郭某華、張某如確認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糾紛案

九、江西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陳某珍等五人森林資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十、湖北某林業科技有限公司訴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險合同糾紛案

一、云南省瀾滄縣人民檢察院訴歪某毀林種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歪某在未辦理林地占用手續及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位于云南省瀾滄縣某村的國有公益林砍伐、圍割,用于種植茶樹。其非法占用林地10.6畝,砍伐、圍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云南省瀾滄縣人民檢察院就其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云南省瀾滄縣人民法院審理中,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組織雙方達成調解,由歪某賠償森林植被恢復費用3392元,并已當庭履行。就刑事部分,該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歪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擅自砍伐林木,改變林地用途,面積達10.6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歪某犯罪后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遂判處歪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森林是水庫、錢庫、糧庫、碳庫,對國家生態安全具有基礎性、戰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動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態資源之一,也是維護生態平衡的基本保障。本案所涉的云南瀾滄江畔景邁山,是中國著名古茶山之一,迄今已有1828年歷史,被譽為“世界茶文化自然博物館”“人類農耕文明奇觀”。近年來,部分村民受利益驅使,非法侵占周邊林地,毀林種茶,把茶樹種植演變為對森林的瘋狂蠶食。然而,古茶樹喜濕好肥,對生長環境的潔凈度要求極高,需要純天然的森林環境。破壞森林資源,不僅破壞了野生古茶樹的生長環境,也打破了古茶山的生態平衡,最終損害的是當地群眾及其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積極促成調解,通過“刑罰+修復”的責任方式,有效保護了景邁山古茶林的生存環境。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引導公眾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努力讓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文明生生不息、代代傳承。

二、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訴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仰某梅兄妹三人攜帶火種、紙錢至江蘇省連云港市某山上上墳燒紙。仰某梅引火時不慎點燃周圍落葉、灌木,三人撲滅了明火,但未繼續觀察也未向有關部門報告即離去。后暗火復燃導致大面積山林被燒,過火林地面積2.4693公頃,燒死樹木1138株,過火雜竹林面積1.4公頃,受災樹木材積23.78立方米。火燒跡地林種為水土保持林,屬于國家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經林業部門出具評估報告和修復方案,認定失火行為導致的森林生態效益期間損失為39.3萬元,主要包括涵養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釋氧、積累營養物質、凈化大氣環境、森林防護、保護野生動物功能價值等;修復方案為栽植黑松1500株和樸樹500株,營造混交林方式,驗收時苗木保存率應達到90%以上,修復所需替代費用為39.3萬元。案發后,仰某梅于當日主動投案,三人共計交納43萬元作為生態環境效益損失賠償金,并表示超出損失部分作為補植修復保證金。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失火罪對仰某梅提起公訴,同時對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仰某梅因疏忽大意引發火災,已構成失火罪,但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動交納生態環境效益損失費用,愿意通過補植等方式修復受損環境,依法從輕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仰某梅等三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使用明火祭拜可能引發森林火災,其疏忽大意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應當對所造成的森林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賠償及修復責任。遂判處仰某梅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仰某梅等三人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效益損失39.3萬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修復方案要求補植復種;如逾期未履行,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39.3萬元(已交納的保證金予以抵扣)。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森林火災對森林資源的危害極大,不僅在短時間內破壞大面積森林,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還導致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喪失。破壞森林資源案件的審理,除依法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外,核心是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據林業部門出具的專業意見,制定詳細修復方案作為判決附件,明確被告在原地補植復綠的栽植品種、規格、數量、時間、養護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措施,確保了森林修復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被告在本案中自愿交納生態環境損失賠償金和補植修復保證金,人民法院將該情形作為從輕量刑情節,并確定在其不履行修復義務時將保證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有效保障生態環境及時修復。本案巡回審判由上百家媒體報道,并經全國消防系統微信公眾平臺轉載,通過“線上直播+線下補植”方式,引導公眾形成生態祭祀、安全用火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河南省新鄭市某鎮人民政府、新鄭市某莊村民委員會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省新鄭市某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鎮政府)經批準作為建設單位,建設新型社區及附屬學校項目。因該項目所需占用的某莊村集體土地上栽種有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棗樹,某鎮政府于2014年1月組織、協調新鄭市某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莊村委會)相關人員,在未依法辦理采伐和移栽手續的情況下,將棗樹移栽至該鎮轄區內另一村的中華古棗園內。森林公安部門認定,移栽棗樹共1870棵,涉及面積198.5畝。經現場勘查,移入地僅有少量棗樹存活。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于2016年5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鎮政府、某莊村委會等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鎮政府、某莊村委會違法移栽案涉棗樹,導致被移栽棗樹大面積死亡,應當承擔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經咨詢專家,依據相關森林資源清查成果及報告,河南省2016年平均每畝林地的森林生態價值為3644.15元,具體包括涵養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釋氧、積累營養物質、凈化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農田防護、森林休憩等價值。參照這一數據及案件具體情況,酌定案涉198.5畝棗林地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為361萬余元。遂判決:某鎮政府、某莊村委會停止違法移栽或采伐行為;于判決生效后十個月內補種被移栽致死的棗樹數目五倍的林木,并撫育管護三年;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期間損失361萬余元;在棗樹移入地現場展示因移栽致死的棗樹,作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警示基地;在國家級媒體上賠禮道歉等。宣判后,某鎮政府、某莊村委會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明確現場展示移栽致死棗樹的時間為一年,維持原審其他判項。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經濟發展不能以破壞生態為代價,生態本身就是經濟,保護生態就是發展生產力。本案所涉的河南省新鄭市是中國紅棗之鄉,被違法移栽的棗樹樹齡較長,承載著當地群眾的記憶和鄉愁。被告未能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人與自然的關系,為建設工程項目違法移栽棗樹造成其大面積死亡。人民法院根據專家意見和相關調查報告,綜合考慮林木破壞的范圍,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受損森林資源在固碳增匯、保護生物多樣性、保持水土等方面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合理確定被告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期間損失,對森林生態環境損害的認定規則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推動實現更高質量、更可持續發展的堅定決心,努力讓綠色成為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底色。

四、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訴葉某成生態破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先予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葉某成在位于浙江省遂昌縣的國家三級公益林山場中清理枯死松木時,濫伐活松樹89株,立木蓄積量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積13.798立方米。案發后,葉某成投案自首且認罪認罰。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于2019年7月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林業專家出具的修復意見,葉某成應在案涉山場補植二至三年生木荷、楓香等闊葉樹容器苗1075株。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在案件審理中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葉某成按照修復意見先行在案涉山場補植復綠。由于種植木荷、楓香等闊葉樹的時間節點已過,公益訴訟起訴人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葉某成根據林業專家重新出具的修復意見,補植一至二年生杉木苗1288株,并進行撫育以保證存活率,否則需承擔生態修復費用。

【裁判結果】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葉某成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清楚明確,鑒于當前正是植樹造林的有利時機,先予執行有利于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恢復,故裁定予以準許,責令葉某成在30日內履行補植復綠義務。葉某成于2020年4月7日履行完畢,浙江省遂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當日驗收。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成違法在公益林山場濫伐林木,破壞了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應當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判決其對補植的樹苗撫育三年,種植當年成活率不低于95%,三年后成活率不低于90%,否則需承擔生態功能修復費用9658.4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和諧共生理念,既傳承了天地人和的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又體現了當前中國所采取的綠色、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森林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三條基本原則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在專業事實認定、責任承擔方式、修復方案履行等方面,均應當尊重森林生長發育的自然規律。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采用補種復植方式恢復森林生態環境,明確修復義務的具體要求,并確定了其在期限內未履行補植、撫育義務所應承擔的修復費用。同時,考慮到補植樹苗的季節性要求和修復生態環境的緊迫性,認定本案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形,責令被告根據專業修復意見,在適宜種植時間及時履行補植義務,最大限度保障了樹苗存活率和生長率。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貫徹《民法典》綠色原則,創新環境資源裁判執行方式,有效避免因訴訟程序導致生態環境修復延遲,促使森林生態環境功能及時有效恢復。

五、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張某奉、趙某輝破壞長江防護林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間,被告張某奉、趙某輝為種植藥材銷售獲利,未辦理相關手續,在重慶市奉節縣云霧鄉采用挖掘機作業方式,損毀重點公益防護林地118.43畝。2017年4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以張某奉、趙某輝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各處罰金40萬元。該案審理期間,張某奉、趙某輝主動補植樹苗,恢復植被。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9月委托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后,認為張某奉、趙某輝2017年補植的林地,部分不符合驗收標準,需繼續履行補植義務,遂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二被告就地進行生態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支付鑒定費,并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某奉、趙某輝雖然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但其刑事責任的承擔未吸收或覆蓋民事責任。從現場勘查和司法鑒定情況看,受損生態環境并沒有基于二被告的修復行為得到有效恢復。遂判決:張某奉、趙某輝按照鑒定意見書所載修復方案,在2021年12年31日前完成補植補造,并管護至2024年12月31日;如在上述期限內未履行該義務,則應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6453.9元;二被告在重慶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支付鑒定費5500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長江三峽庫區是我國重要的淡水資源儲備庫和生態功能區,也是農村人口眾多、發展相對落后的大山區。為改善生態環境,涵養水源,庫區沿江區域種植了大量長江防護林。部分農戶法律意識不強,受利益驅動,毀損林地種植經濟作物。本案中,被告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主動補植樹苗,但經鑒定,其補植有部分不符合驗收標準,原受損林地并未得到有效修復。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要求,秉持恢復性司法理念,限期被告按照林地修復方案就地繼續履行補植復綠、管護撫育義務,明確了受損森林生態環境的修復驗收標準。宣判后,被告均表示愿意自行補植、管護林木,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為當事人提供技術指導并組織驗收。本案通過引導行為人從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轉變為“修復者”,依法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實現了司法審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相統一。

六、黑龍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員會訴常某春黑土區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黑龍江省穆棱市屬于東北黑土區的低山丘陵地區。1998年4月,為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綠化,改善生態環境,原告穆棱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村委會)與被告常某春簽訂《荒山承包合同》,經營年限30年,至2028年4月止。合同履行期間,常某春未依約履行果樹栽植、改造嫁接、刨魚鱗坑及造壓谷坊等主要合同義務,未能達到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災的效果,且擅自非法開墾某村委會的八塊土地耕種。某村委會于2019年7月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承包地及違法侵占土地,并賠償三年經濟損失13578元。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村委會與常某春簽訂《荒山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加速綠化荒山,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常某春雖交納了承包費,但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致使承包地區域大面積水土流失,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后其又擅自非法開墾某村委會的其他土地耕種,給某村委會造成經濟損失。遂判決解除《荒山承包合同》,由常某春限期返還承包地及違法侵占土地,賠償三年損失13578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黑土高產豐產且稀有,被譽為“耕地中的大熊貓”。黑龍江擁有廣袤的黑土地,是我國重要農業生產基地。案涉低山丘陵區黑土層厚度薄、土質疏松、抗蝕能力差,水土流失對耕地有機質含量、地力、糧食產量有較大影響。被告雖然交納了承包費,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綠化等主要合同義務,未能實現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的合同目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等嚴重違約行為,承包方有權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承包地及違法侵占土地并賠償損失,有效避免了生態環境損害進一步擴大。本案對于全面加強黑土地保護,推進黑土區周邊荒山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具有示范意義,同時有利于引導廣大群眾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珍惜保護黑土資源的良好社會氛圍。

七、楊某家訴貴州省安龍縣某村民委員會、某村二組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被告貴州省安龍縣某村二組(以下簡稱某村二組)舉行公開招標會議,對該組一處集體林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拍賣,該組村民原告楊某家中標。雙方于同年4月簽訂《拍賣(租賃)山林合同書》,約定:某村二組將集體山林租賃給楊某家,期限15年,價款4500元;15年期限屆滿后,直徑10厘米以上的樹木由楊某家自行處理;15年內如楊某家出售林木,某村二組給予出證,手續由楊某家自行辦理。合同簽訂當日,楊某家付清租賃費用,之后對林地進行管理。2009年12月,楊某家取得該片林地的《林權證》,載明:林地所有權人為某村二組,林地使用權人、林木所有權人為楊某家,林地面積176.93畝,林種為用材林,林地使用期15年,終止日期為2019年3月31日。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后,楊某家要求某村二組出具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手續。某村二組以其負責人發生變更、對合同不知情為由,拒絕出具相關手續。雙方產生爭議,楊某家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雙方簽訂的《拍賣(租賃)山林合同書》合法有效,某村二組負責人變更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與履行。楊某家取得的《林權證》上登記林種為用材林,用材林經申請采伐許可證后允許限額采伐。楊某家訂立案涉合同,支付招標價款并付出管理勞務,目的在于出售木材以實現其利益。而某村二組在楊某家履行合同義務后,拒絕為楊某家出具辦理地上林木采伐許可的手續,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判決某村二組限期為楊某家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出具相關手續。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根據《森林法》第二十條確立的“誰造誰有”規則,植樹造林為林木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林木附著于土地之上,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終止時,需要妥善處理地上林木,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森林資源的損失和浪費。本案中,原告作為林業經營者,通過競標、經營并經依法登記,取得案涉林地使用權及地上林木所有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雙方對合同終止時地上林木的處理有明確約定,該約定未違反公益林保護、林木采伐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告作為林地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原告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出具相關手續。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出證義務,依法保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倡導了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訴山西省五臺縣某界村民委員會及第三人郭某華、張某如確認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山西省五臺縣某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界村委會)與第三人張某如、郭某華簽訂《林權買賣合同》約定:因硬化通村路工程項目資金短缺,經村支兩委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將登記在村集體名下的220畝林地作價2.5萬元,轉讓給張某如、郭某華經營,經營期為30年。案涉合同簽訂時,該村約有村民一百人,未選舉村民代表。而根據張某如、郭某華提供的2008年5月出賣案涉林地時的干群會議記錄顯示,僅有十人參加會議并簽字按印。該村現有人口八十八人。原告安某堂等五十四人系該村村民,于2020年4月提起本案訴訟,以某界村委會未召開村民會議,未經村民代表同意,未依法公示并報當地政府批準,擅自將集體林地承包給他人,嚴重損害村民集體利益為由,請求確認《林權買賣合同》無效。

【裁判結果】

山西省五臺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農村土地承包依法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某界村委會與張某如、郭某華訂立的《林權買賣合同》實為林地承包合同,但未按法定的土地承包程序進行,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強制性規定,判決確認案涉《林權買賣合同》無效。宣判后,張某如、郭某華提出上訴,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對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民主議定程序規則,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對此當屬明知。交易相對人在承包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對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進行合理審查。本案中,承包方提供的會議記錄顯示,訂立合同時僅召開了干群會議,且只有十分之一的村民參加會議并簽字按印,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其未盡合理審查義務,不能認定為善意交易相對人。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林地承包合同無效,教育引導交易主體杜絕僥幸心理,審慎履行對法定特別程序的注意義務,依法訂立和履行涉及集體林地的合同。本案對于保護村集體合法權益,規范集體林地交易規則,促進森林資源的依法有序利用具有示范意義。

九、江西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陳某珍等五人森林資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陳某珍與原告江西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商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貸款260萬元,貸款期限為二年。被告黃某海、鄒某云、辛某華、陳某紅與某農商行簽訂《抵押合同》,用其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宜黃縣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作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某農商行依約發放貸款后,陳某珍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清償借款本息。某農商行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和擔保責任。

【裁判結果】

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珍與某農商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黃某海等四人用名下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作抵押擔保且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法有效。某農商行對黃某海等四人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在擔保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遂判決陳某珍向某農商行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300萬余元,某農商行對黃某海等四人提供擔保的抵押物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圍內具有優先受償權等。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森林資源擔保貸款能夠切實解決林業經營企業和農戶融資難、擔保難問題,建立金融資源與生態資源的轉化連接橋梁,盤活林企、林農手中的森林資源資產,是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重要載體。本案所涉的江西省宜黃縣位于全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地區。作為擔保物的森林資源資產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金融機構認可抵押財產的價值并依約發放貸款,將林農手中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抵押變為信貸資本,真正將“綠水青山”轉變成“金山銀山”。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司法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對借款合同、抵押登記的效力予以確認,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效促進了生態產業化和產業生態化。本案對于打通森林資源生態價值轉化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有序開展綠色信貸業務,加強對氣候變化適應和減緩的金融支持,服務保障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十、湖北某林業科技有限公司訴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1日,原告湖北某林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林業公司)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投保林木火災保險,某保險公司向某林業公司出具保單一份。雙方約定,總保險金額7582萬余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對因火災直接造成保險林木死亡產生的財產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間,案涉投保林地發生保險范圍內的山林火災多起。經調查鑒定,森林火災涉及3個縣、11個鄉鎮、20個村,總受災面積3410.95畝。某林業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雙方就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形成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某林業公司投保的林木在保險期間發生火災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賠償火災損失。根據保險條款一般規定及保單特別約定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某林業公司的火災損失為232萬余元。遂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并承擔鑒定費用2萬元。某保險公司提出上訴,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結案,某保險公司支付火災損失及鑒定費共計180萬元。

【典型意義】

林業經營受自然氣候條件影響較大,且容易因火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遭受損失。森林保險作為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的重要機制,對于減少林業投融資風險、保障林業持續穩定經營具有重要意義。《森林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森林保險。”本案中,人民法院落實綠色金融政策要求,在查明森林火災面積、損失程度及賠償金額的基礎上,依法支持林業生產經營者的索賠請求,及時彌補其受災損失,保障經營者在災后迅速恢復生產。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助推綠色金融的鮮明導向,既增強市場主體的投資信心,也促進林業與保險業的互惠共贏,為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服務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益司法樣本。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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